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关键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各区县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人防监察大队、各相关质量检测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2017】271号)和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和精神,加强我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资质要求和检测范围: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经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检测业务。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各类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要求工程的防护设备的检测业务。未取得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二、补充认定:已经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机构,在2018年6月30日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进行补充评审认定,经补充评审认定后,应及时到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进行登记、告知备案。未通过认定的,不得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业务。
三、竣工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方应提供具有认定资质机构检测的资料,检测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没有通过CMA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7月18日前如已签订检测协议项目,办理期限可延期到8月18日前。
四、监督检查:市人防办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扩大检测范围、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乱收费等行为,将严格查处,发现三次以上,将禁止进入西安市场开展人防工程检测业务。
市人防发【2017】19号《关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设备质量检测有关规定的通知》2018年8月15日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