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RFJ01—2015)
1.适用于电压为10kV以下人防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12.1.1)
2.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12.1.5)
(二)电缆线路工程(RFJ01—201512.2)
1.进出工程的动力、照明线路,应采用电缆或护套线。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电缆和电线。(12.2.1)
2.各人员出入口和连通口的防密门门框墙、密闭门门框墙上均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mm—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12.2.2)
3.各类母线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穿过时,需采用防护密闭母线,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12.2.3)
4.电缆桥架不得直接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当必须穿过时,应改为穿管敷设,并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12.2.4)
6.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12.2.6)
7.电缆桥架穿过防护密闭或密闭墙体时,应在墙体两侧断开,改为穿过密闭穿墙管。(12.2.8)
(三)导管及线槽敷设
1.电缆、电线在穿越密闭穿墙短管时,应清除管内给水、杂物。在管内两端应采用密封材料填充,填料应捣固密实。(GB50134—200410.4.1)
2.电缆、电线暗配管穿越防护密闭隔墙或密闭隔墙时,应在墙两侧设置过线盒,盒内不得有接线头。过线盒穿线后应密封,
并加盖板。(GB50134—200410.4.2)
3.密闭穿墙短管应在朝向核爆冲击波端加装防护抗力片。抗力片宜采用厚度大于6mm的钢板制作。抗力片上槽口宽度应与所穿越的管线外径相同;两块抗力片的槽口必须对插。(GB50134—200410.1.8)
4.电缆、电线暗配敷设完毕后,暗配管管口应密封。(GB50134—200410.4.4)
5.防爆波电缆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RFJ01—201512.3.5)
(1)由室外地下进、出人防工程的强电或弱电线路,应分别设置强电或弱电防爆波电缆井;
(2)防爆波电缆井宜设置在紧靠外墙外侧;
(3)井内不得有渗漏水;
(4)井内除应有设计需要的穿墙管数量外,还应预埋4—6根备用管,管径为50mm—80mm,管壁厚度不小于2.5mm的热镀锌钢管。
需要注意的是,防爆波电缆井内壁和外壁应预留相同数量与规格的套管。
6.成套配电柜及动力、照明配电箱(盘)安装
(1)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可靠;基础安装高度不得小于100mm;装有电器的可开启门和框架的接地端子间应用裸编织铜线连接,且有标识。(RFJ01—2015 12.5.1)
(2)工程内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防护密闭或密闭墙体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RFJ01—201512.5.6)
(四)三种通风方式控制与显示装置安装
1.在战时进风机室、排风机室、防化通信值班室、值班室柴油发电机房、电站控制室、人员出入口(包括连通口).里一道密闭门内侧和其它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GB50038—20057.3.7)
2.三种通风方式信号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RFJ01—201512.5.7)
(1)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控制箱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
(2)灯光信号和音响应采用集中或自动控制;
(3)根据设计要求,在需要设置的地方应设置显示三种通风方式的灯箱和音响装置,应采用红色灯光表示隔绝式,黄色灯光表示滤毒式,绿色灯光表示清洁式,并宜加注文字标识。
3.三种通风方式信号显示装置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标志和着色标准》规定。
(五)防爆呼叫按钮的安装
1.设有清洁式、滤毒式、隔绝式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每个防护单元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音响信号按钮,音响信号应设置在值班室或防化通信值班室内。(GB50038—20057.3.8)
2.防爆音响信号按钮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按钮应固定牢固、防护可靠、联络顺畅。(RFJ01—201512.5.8)
(六)柴油电站配套
1.储油间应使用防爆灯具。
2.固定电站应平时全部安装到位。
3.移动电站除柴油发电机组平时可不安装外,其它附属设备及管线均应安装到位。
(七)接地装置安装
电气接地装置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GB50134—200411.4.8)
1.应利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用作自然接地体的钢筋网应焊接成整体;
2.当采用自然接地体不能满足要求时,宜在工程内渗水井、水库、污水池中放置镀锌钢板作人工接地体,并不得损坏防水层;
3.不宜采用外引式的人工接地体。当采用外引接地时,应从不同口部或不同方向引进接地干线。接地干线穿越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时,应做防护密闭处理。
(八)电气安装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1)材料及元件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设备及器具出厂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1)电气装置安装施工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
(1)导线、设备、元件、器具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2)电气装置空载和负荷运行试验记录。
(九)电气部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